【2018年第二采气厂心肺复苏模拟假人等一批】招标公告

蜀艺传奇7年前未命名221
2 0 1 8 年 第 二 采 气 厂 心 肺 复 苏 模 拟 假 人 等 一 批 谈 判 公 告 项 目 编 号 : G X T C - C Z - 1 8 5 7 1 5 2 2 0 1 8 年 第 二 采 气 厂 心 肺 复 苏 模 拟 假 人 等 一 批 , 已 按 要 求 履 行 了 相 关 报 批 及 备 案 等 手 续 , 资 金 已 落 实 , 具 备 选 商 条 件 , 现 对 其 进 行 竞 争 性 谈 判 选 商 。 1 、 项 目 编 号 G X T C - C Z - 1 8 5 7 1 5 2 2 、 项 目 名 称 · 2 0 1 8 年 第 二 采 气 厂 心 肺 复 苏 模 拟 假 人 等 一 批 3 、 项 目 概 括 本 项 目 主 要 是 为 中 国 石 油 天 然 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长 庆 油 田 分 公 司 第 二 采 气 厂 心 肺 复 苏 模 拟 假 人 等 采 购 项 目 ; 本 项 目 内 容 包 括 项 目 供 货 、 安 装 及 售 后 服 务 等 工 作 内 容 , 详 见 本 文 件 第 五 章 采 购 需 求 书 。 4 、 采 购 内 容 物 料 组 编 码 2 1 0 2 0 3 0 9 、 2 1 0 1 0 1 0 6 、 2 1 0 1 0 4 2 1 、 2 1 0 2 0 2 0 1 、 2 1 0 2 0 2 0 3 、 2 1 0 2 0 2 2 0 、 2 1 0 2 0 2 2 1 、 2 1 0 7 0 2 0 2 、 2 1 0 9 0 1 0 1 、 2 1 0 9 0 1 2 9 、 2 1 0 9 0 1 3 1 、 2 1 0 9 0 2 0 8 、 2 1 9 9 0 1 0 1 . 具 体 明 细 及 要 求 详 见 谈 判 文 件 第 五 章 。 5 、 资 金 来 源 企 业 自 筹 。 6 、 供 货 地 点 详 见 本 文 件 第 五 章 采 购 需 求 书 中 具 体 地 点 。 7 、 供 货 期 限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3 0 天 。 8 、 合 格 服 务 商 资 格 条 件 要 求 8 . 1 资 质 条 件 : 供 应 商 必 须 是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的 独 立 法 人 ,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能 力 ;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时 间 不 少 于 2 年 , 服 务 商 具 备 有 效 的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 税 务 登 记 证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或 已 办 理 三 证 合 一 的 营 业 执 照 ) 及 开 户 许 可 证 和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证 书 。 8 . 2 根 据 长 油 〔 2 0 1 4 〕 4 6 号 文 件 中 国 石 油 长 庆 油 田 物 资 供 应 商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 供 应 商 必 须 是 在 集 团 公 司 物 资 准 入 且 长 庆 油 田 分 公 司 备 案 的 供 应 商 , 营 业 执 照 范 围 里 包 含 此 次 采 购 的 类 别 且 物 资 采 购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包 含 采 购 内 容 的 准 入 。 8 . 3 财 务 要 求 : 近 两 年 ( 2 0 1 6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7 年 1 2 月 3 1 日 ) 财 务 状 况 良 好 ( 提 供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或 审 计 机 构 审 计 的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 , 没 有 处 于 财 产 被 接 管 、 破 产 或 其 他 关 、 停 、 并 、 转 状 态 ,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近 两 年 经 营 活 动 中 无 违 法 记 录 和 重 大 法 律 纠 纷 。 8 . 4 业 绩 要 求 :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的 能 力 、 良 好 的 经 营 业 绩 ( 必 须 承 担 过 2 1 大 类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 项 目 ( 自 2 0 1 6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7 年 1 2 月 3 1 日 ) 的 合 同 业 绩 ) 和 售 后 服 务 能 力 。 8 . 5 信 誉 要 求 : 须 具 备 良 好 的 信 用 记 录 ,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在 符 合 性 评 审 阶 段 通 过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 w w w . c r e d i t c h i n a . g o v . c n ) 或 各 级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查 询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信 用 情 况 。 如 投 标 人 在 此 期 间 有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记 录 ) 或 现 在 状 态 显 示 为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 则 否 决 其 投 标 ; 无 可 能 影 响 本 项 目 的 诉 讼 案 件 。 8 . 6 质 量 安 全 : 近 三 年 ( 2 0 1 6 年 1 月 1 日 至 投 标 截 止 日 ) 无 重 大 质 量 、 安 全 事 故 。 8 . 7 无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要 求 : 参 加 谈 判 承 包 商 须 自 行 查 询 企 业 、 法 定 代 表 人 及 受 委 托 人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 查 询 后 持 《 检 察 机 关 查 询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结 果 告 知 函 》 。 查 询 结 果 有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的 单 位 、 个 人 将 不 得 参 与 本 次 谈 判 。 8 . 8 受 委 托 人 ( 如 有 ) 需 提 供 自 有 员 工 证 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