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二采气厂综合大队花卉租摆项目】招标公告
2
0
1
9
年
第
二
采
气
厂
综
合
大
队
花
卉
租
摆
项
目
谈
判
公
告
项
目
编
号
:
G
X
T
C
-
C
Z
-
1
8
5
7
4
5
3
长
庆
油
田
分
公
司
第
二
采
气
厂
2
0
1
9
年
第
二
采
气
厂
综
合
大
队
花
卉
租
摆
项
目
项
目
,
已
按
要
求
履
行
了
相
关
报
批
及
备
案
等
手
续
,
资
金
已
落
实
,
具
备
选
商
条
件
,
现
对
其
进
行
竞
争
性
谈
判
选
商
。
1
、
项
目
编
号
G
X
T
C
-
C
Z
-
1
8
5
7
4
5
3
2
、
项
目
名
称
2
0
1
9
年
第
二
采
气
厂
综
合
大
队
花
卉
租
摆
项
目
项
目
概
况
:
综
合
大
队
花
卉
租
摆
项
目
:
提
供
全
面
的
专
业
的
租
摆
服
务
,
按
照
地
点
及
甲
方
要
求
租
摆
绿
植
,
根
据
植
物
需
要
进
行
浇
水
、
修
剪
、
施
肥
,
保
证
所
租
摆
的
植
物
枝
叶
繁
茂
,
花
朵
鲜
艳
。
对
长
势
不
好
及
有
缺
陷
的
绿
植
及
时
更
换
。
3
、
竞
争
性
谈
判
范
围
①
日
常
租
摆
:
盆
栽
绿
植
5
4
3
盆
,
根
据
植
物
所
处
环
境
不
同
,
摆
放
时
间
由
2
7
5
天
至
3
6
5
天
不
等
;
随
时
更
换
长
势
不
好
或
死
亡
的
盆
栽
,
响
应
时
间
在
一
天
以
内
。
②
会
议
摆
花
:
全
年
共
计
十
次
左
右
,
每
次
1
0
至
2
0
盆
不
等
,
摆
放
时
间
由
会
议
时
长
决
定
。
③
地
埋
花
卉
:
厂
区
指
定
地
点
地
埋
大
盆
热
带
植
物
1
9
盆
,
地
埋
时
间
约
2
7
5
天
。
④
节
日
摆
花
:
五
一
、
十
一
节
日
摆
花
,
按
照
甲
方
指
定
地
点
摆
放
花
坛
,
品
种
为
耐
寒
开
花
绿
植
,
花
坛
直
径
6
米
,
共
计
两
个
;
摆
放
时
长
1
0
天
。
4
、
资
金
来
源
自
筹
5
、
服
务
期
限
2
0
1
9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9
年
1
2
月
3
1
日
6
、
合
格
供
应
商
资
格
条
件
要
求
6
.
1
供
应
商
必
须
是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在
国
内
注
册
的
独
立
法
人
,
具
备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税
务
登
记
证
(
三
证
合
一
或
五
证
合
一
的
企
业
只
提
供
带
有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的
营
业
执
照
)
及
银
行
开
户
许
可
证
,
企
业
注
册
年
限
至
少
三
年
(
指
从
核
准
注
册
之
日
起
至
谈
判
截
止
日
)
,
经
营
范
围
必
须
包
含
花
卉
租
赁
。
6
.
2
供
应
商
近
三
年
(
指
从
2
0
1
5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谈
判
截
止
日
)
至
少
有
一
项
类
似
本
项
目
的
花
卉
租
赁
服
务
项
目
业
绩
。
6
.
3
供
应
商
近
一
年
(
2
0
1
7
年
)
财
务
状
况
良
好
,
没
有
处
于
被
责
令
停
业
,
财
产
被
接
管
、
冻
结
,
破
产
状
态
,
具
有
有
效
履
行
合
同
资
产
能
力
。
6
.
4
近
三
年
无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
供
应
商
需
提
供
企
业
、
法
定
代
表
人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无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承
诺
书
或
由
检
察
院
出
具
的
有
效
的
《
检
察
机
关
查
询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结
果
告
知
函
》
(
简
称
“
告
知
函
”
)
。
要
求
供
应
商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中
必
须
附
“
告
知
函
”
清
晰
的
扫
描
件
或
复
印
件
,
不
接
受
单
独
递
交
的
“
告
知
函
”
,
需
装
订
在
响
应
文
件
相
应
位
置
。
6
.
5
近
年
(
2
0
1
5
年
1
月
1
日
至
谈
判
截
止
日
)
具
备
良
好
的
信
用
记
录
,
供
应
商
通
过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
w
w
w
.
c
r
e
d
i
t
c
h
i
n
a
.
g
o
v
.
c
n
)
或
各
级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查
询
所
有
信
用
情
况
并
提
供
截
图
。
如
供
应
商
在
此
期
间
有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记
录
)
或
现
在
状
态
显
示
为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
则
否
决
其
响
应
文
件
。
6
.
6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应
答
。
7
、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购
买
购
买
时
间
:
请
于
2
0
1
8
年
1
1
月
2
6
日
至
2
0
1
8
年
1
1
月
2
7
日
上
午
0
9
:
0
0
至
1
2
:
0
0
,
下
午
1
4
:
0
0
至
1
7
:
0
0
(
北
京
时
间
)
。
谈
判
文
件
:
每
套
2
0
0
元
人
民
币
。
联
系
人
:
赵
翠
(
1
3
7
2
0
6
5
1
5
0
5
)
8
、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暨
谈
判
时
间
请
于
2
0
1
8
年
1
1
月
3
0
日
9
时
3
0
分
(
北
京
时
间
)
前
将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到
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