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一联、环二联伴生气处理站环境检测技术服务】谈判公告
谈
判
公
告
国
信
招
标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受
西
安
庆
港
洁
能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的
委
托
,
现
对
环
一
联
、
环
二
联
伴
生
气
处
理
站
环
境
检
测
技
术
服
务
组
织
谈
判
选
商
,
现
欢
迎
合
格
的
潜
在
服
务
商
参
加
谈
判
。
1
、
谈
判
编
号
:
G
X
C
Z
-
C
-
2
2
5
7
0
9
4
2
2
、
项
目
名
称
:
环
一
联
、
环
二
联
伴
生
气
处
理
站
环
境
检
测
技
术
服
务
3
、
项
目
概
况
及
范
围
:
项
目
概
况
:
服
务
商
应
按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
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规
范
、
新
标
准
、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环
保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对
厂
区
有
组
织
废
气
、
无
组
织
废
气
、
水
质
、
厂
界
噪
音
、
土
壤
等
进
行
全
面
取
样
分
析
检
测
,
取
样
检
测
的
点
位
及
频
次
要
符
合
国
家
和
地
方
发
布
的
标
准
、
规
范
性
文
件
、
规
划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及
其
批
复
等
要
求
,
依
据
国
家
相
关
环
境
检
测
要
求
、
标
准
进
行
检
测
并
出
具
符
合
的
监
测
报
告
。
服
务
范
围
:
对
环
一
联
、
环
二
联
轻
烃
厂
进
行
环
境
监
测
,
主
要
工
作
1
.
噪
声
监
测
,
厂
界
4
个
点
位
,
区
域
环
境
噪
声
4
个
点
,
监
测
2
天
;
2
.
固
定
污
染
原
监
测
,
导
热
油
炉
排
气
筒
出
口
(
每
天
监
测
7
次
)
、
烟
气
一
般
黑
度
计
测
(
每
天
监
测
7
次
)
,
监
测
2
天
;
3
.
大
气
采
样
监
测
,
设
4
个
点
(
每
天
监
测
7
次
)
,
监
测
2
天
;
4
.
水
质
采
样
检
测
设
4
个
点
(
每
天
监
测
7
次
)
,
监
测
2
天
;
5
.
土
壤
监
测
,
上
下
2
层
,
每
层
设
5
个
点
等
。
4
、
资
金
来
源
:
企
业
自
筹
。
最
高
控
制
价
:
2
2
.
5
4
万
元
(
含
税
)
。
5
、
服
务
地
点
:
甘
肃
省
庆
阳
市
环
县
环
一
联
、
环
二
联
伴
生
气
处
理
站
。
6
、
服
务
期
限
: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至
2
0
2
2
年
1
2
月
3
1
日
。
7
、
合
格
服
务
商
资
格
条
件
要
求
:
(
1
)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在
国
内
注
册
的
独
立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具
备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
具
有
有
效
的
的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证
书
,
检
验
检
测
能
力
包
含
本
项
目
所
有
检
测
项
目
。
(
2
)
业
绩
要
求
:
近
3
年
(
2
0
1
9
年
1
月
1
日
至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日
前
一
个
月
)
至
少
具
有
1
个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
提
供
合
同
、
对
应
税
务
发
票
扫
描
件
及
发
票
查
验
截
图
)
。
(
3
)
财
务
要
求
:
具
有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提
供
2
0
2
1
年
度
经
第
三
方
审
计
的
审
计
报
告
及
财
务
报
表
(
包
含
财
务
报
告
正
文
、
资
产
负
债
表
、
利
润
表
、
现
金
流
量
表
及
附
注
等
)
,
审
计
报
告
显
示
无
破
产
或
资
不
抵
债
。
事
业
单
位
、
国
企
分
支
机
构
等
其
他
组
织
,
或
2
0
2
1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成
立
的
公
司
可
提
供
自
成
立
以
来
的
财
务
报
表
(
需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或
财
务
专
用
章
)
,
或
提
供
近
三
月
开
具
的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
(
4
)
信
誉
要
求
:
被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在
全
国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中
列
入
经
营
异
常
名
录
和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企
业
名
单
,
被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在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和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的
不
得
参
加
本
项
目
。
(
5
)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谈
判
响
应
单
位
,
不
得
同
时
参
加
本
项
目
。
须
提
供
关
联
企
业
情
况
声
明
。
(
6
)
其
他
:
被
责
令
停
业
、
财
产
被
接
管
或
冻
结
的
不
允
许
参
加
本
项
目
。
在
近
三
年
内
没
有
发
生
骗
取
中
标
、
严
重
违
约
或
因
自
身
原
因
,
与
长
庆
油
田
公
司
发
生
纠
纷
且
进
入
司
法
程
序
,
给
长
庆
油
田
公
司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或
恶
劣
影
响
的
不
得
参
加
本
项
目
。
有
被
中
石
油
集
团
公
司
或
长
庆
油
田
分
公
司
列
入
禁
入
或
清
退
等
违
规
失
信
行
为
的
,
不
得
参
与
本
项
目
。
具
备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
无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
无
违
约
违
规
诉
讼
情
况
。
不
得
有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情
况
的
不
良
记
录
,
同
时
必
须
承
诺
在
本
项
目
履
约
期
间
不
会
发
生
拖
欠
工
资
事
件
。
(
7
)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
8
、
谈
判
文
件
获
取
:
1
)
在
线
购
买
:
官
方
网
址
w
w
w
.
e
-
b
i
d
d
i
n
g
.
o
r
g
国
信
创
新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平
台
(
简
称
:
国
信
创
新
)
流
程
为
:
登
录
平
台
(
未
注
册
用
户
请
先
免
费
注
册
)
—
>
查
看
最
新
招
标
项
目
—
>
报
名
(
请
务
必
按
要
求
填
写
对
应
信
息
,
并
上
传
营
业
执
照
扫
描
件
、
法
人
代
表
授
权
书
或
单
位
介
绍
信
原
件
、
个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营
业
执
照
(
三
证
合
一
)
、
银
行
开
户
许
可
证
)
—
>
耐
心
等
待
审
核
—
>
审
核
通
过
后
,
在
线
支
付
文
件
费
—
>
下
载
谈
判
文
件
。
服
务
商
若
需
要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请
随
缴
纳
凭
证
上
传
一
般
纳
税
人
证
明
和
相
关
信
息
(
单
位
名
称
、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
地
址
、
电
话
、
开
户
行
及
账
号
)
,
信
息
需
加
盖
财
务
章
。
国
信
e
采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平
台
服
务
支
持
电
话
:
4
0
0
-
0
6
6
6
-
0
6
0
。
服
务
商
报
名
后
需
在
招
标
代
理
公
司
业
务
系
统
中
完
成
单
位
信
息
注
册
(
免
费
)
:
h
t
t
p
:
/
/
u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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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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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o
g
i
n
/
r
e
g
i
s
t
e
r
.
j
s
p
2
)
购
买
时
间
:
自
2
0
2
2
年
1
1
月
1
0
日
0
9
:
0
0
至
2
0
2
2
年
1
1
月
1
4
日
1
7
:
0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