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湛江海滨船厂思味酒家和原金鹏酒家招租项目(二次)】招标公告
招
标
公
告
广
东
省
湛
江
市
湛
江
海
滨
船
厂
思
味
酒
家
和
原
金
鹏
酒
家
招
租
项
目
(
第
二
次
)
招
标
公
告
广
东
省
湛
江
市
湛
江
海
滨
船
厂
就
以
下
项
目
进
行
国
内
公
开
招
标
,
欢
迎
符
合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参
加
投
标
。
一
、
项
目
名
称
:
广
东
省
湛
江
市
湛
江
海
滨
船
厂
思
味
酒
家
和
原
金
鹏
酒
家
招
租
项
目
(
第
二
次
)
二
、
项
目
编
号
:
G
X
T
C
-
A
1
-
2
2
2
8
0
1
8
6
三
、
项
目
概
况
:
1
、
本
项
目
出
租
的
物
业
概
况
:
本
项
目
为
广
东
省
湛
江
市
湛
江
海
滨
船
厂
思
味
酒
家
和
原
金
鹏
酒
家
招
租
项
目
(
第
二
次
)
,
由
2
个
包
组
成
,
各
包
出
租
的
物
业
包
括
:
包
1
:
思
味
酒
家
房
屋
。
思
味
酒
家
餐
厅
面
积
1
7
5
2
平
方
米
,
配
套
宿
舍
面
积
3
1
9
平
方
米
,
总
面
积
共
2
0
7
1
平
方
米
,
周
边
场
地
与
南
区
9
5
栋
居
住
的
住
户
共
用
;
位
于
广
东
省
湛
江
市
海
滨
大
道
中
2
6
号
。
包
2
:
原
金
鹏
酒
家
房
屋
(
含
场
地
)
。
原
金
鹏
酒
家
(
现
千
足
源
足
浴
中
心
)
房
屋
建
筑
总
面
积
共
4
8
3
8
.
2
2
平
方
米
,
停
车
场
7
1
6
平
方
米
;
位
于
广
东
省
湛
江
市
海
滨
大
道
中
2
6
号
。
2
、
包
号
、
包
组
名
称
、
租
赁
期
限
及
最
低
投
标
限
价
序
号
包
号
包
组
名
称
每
年
最
低
投
标
限
价
租
赁
期
限
(
年
)
最
低
投
标
限
价
(
总
价
)
备
注
1
包
1
思
味
酒
家
房
屋
1
2
0
万
元
/
年
8
年
3
个
月
(
含
3
个
月
修
缮
期
不
收
租
金
)
9
6
0
万
元
2
包
2
原
金
鹏
酒
家
房
屋
(
含
场
地
)
7
8
万
元
/
年
8
年
3
个
月
(
含
3
个
月
修
缮
期
不
收
租
金
)
6
2
4
万
元
投
标
供
应
商
可
以
对
包
1
、
包
2
同
时
进
行
投
标
,
也
可
以
只
对
某
个
包
进
行
投
标
。
四
、
投
标
供
应
商
资
格
条
件
(
一
)
符
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
第
二
十
二
条
资
格
条
件
:
1
.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2
.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3
.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4
.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5
.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6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
二
)
国
有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
军
队
单
位
;
成
立
三
年
以
上
的
没
有
外
资
背
景
的
企
业
。
(
三
)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
不
得
同
时
参
加
同
一
包
的
采
购
活
动
。
生
产
型
企
业
的
生
产
经
营
地
址
或
者
注
册
登
记
地
址
为
同
一
地
址
的
,
非
国
有
销
售
型
企
业
的
股
东
和
管
理
人
员
(
法
定
代
表
人
、
董
事
、
监
事
)
之
间
存
在
近
亲
属
、
相
互
占
股
等
关
联
的
,
也
不
得
同
时
参
加
同
一
包
的
采
购
活
动
。
近
亲
属
指
夫
妻
、
直
系
血
亲
、
三
代
以
内
旁
系
血
亲
或
近
姻
亲
关
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