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长北作业分公司聘请法顾问服务合同】谈判公告
谈
判
公
告
国
信
招
标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受
中
国
石
油
天
然
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长
庆
油
田
长
北
作
业
分
公
司
的
委
托
,
现
对
2
0
2
3
年
长
北
作
业
分
公
司
聘
请
法
顾
问
服
务
合
同
项
目
组
织
谈
判
选
商
,
现
欢
迎
合
格
的
潜
在
服
务
商
参
加
谈
判
。
1
、
谈
判
编
号
:
G
X
C
Z
-
C
-
2
3
5
7
0
0
6
8
2
、
项
目
名
称
:
2
0
2
3
年
长
北
作
业
分
公
司
聘
请
法
顾
问
服
务
合
同
3
、
项
目
概
况
及
范
围
:
项
目
概
况
:
长
北
作
业
分
公
司
中
方
接
管
作
业
权
之
后
,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长
北
作
业
分
公
司
重
大
涉
法
事
项
的
法
律
合
规
论
证
工
作
,
加
强
日
常
经
营
、
管
理
和
对
外
联
系
中
各
项
法
律
事
务
风
险
管
控
,
故
聘
请
专
业
法
律
顾
问
协
助
处
理
,
规
避
相
关
法
律
风
险
,
促
进
分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合
规
运
转
。
项
目
范
围
:
就
甲
方
生
产
、
经
营
、
管
理
方
面
的
重
要
事
务
提
供
法
律
意
见
,
或
者
应
甲
方
要
求
,
从
法
律
上
对
其
决
策
事
项
进
行
合
法
性
论
证
,
提
供
依
据
并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草
拟
、
修
改
、
审
核
甲
方
在
生
产
、
经
营
、
管
理
及
对
外
联
系
活
动
中
的
合
同
、
协
议
等
有
关
法
律
事
务
文
书
和
重
大
规
章
制
度
。
参
与
或
者
代
理
处
理
甲
方
民
事
、
经
济
、
行
政
、
刑
事
方
面
的
诉
讼
、
仲
裁
及
处
理
非
诉
讼
法
律
事
务
。
协
助
甲
方
有
关
部
门
对
干
部
职
工
进
行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
定
期
对
甲
方
生
产
经
营
法
律
问
题
及
员
工
遇
到
的
生
活
法
律
事
务
进
行
咨
询
服
务
,
同
时
就
生
产
、
经
营
、
管
理
方
面
开
展
合
规
性
评
价
并
出
具
报
告
。
4
、
资
金
来
源
:
企
业
自
筹
。
最
高
控
制
限
价
:
2
5
万
元
(
含
税
)
。
5
、
服
务
地
点
:
长
北
作
业
分
公
司
西
安
、
榆
林
生
产
生
活
场
所
。
6
、
服
务
期
限
:
自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至
2
0
2
3
年
1
2
月
3
1
日
(
1
年
期
及
以
内
)
[
选
商
结
果
有
效
期
为
2
年
,
逐
年
签
订
,
有
招
标
续
签
选
项
,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按
1
年
服
务
期
设
定
,
投
标
按
1
年
服
务
期
报
价
,
对
在
第
1
个
合
同
期
内
考
核
合
格
、
无
重
大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的
中
标
人
,
在
服
务
范
围
、
服
务
内
容
和
服
务
标
准
不
变
、
签
约
价
格
不
高
于
第
1
个
合
同
期
的
前
提
下
,
双
方
可
以
协
商
续
签
1
年
)
如
遇
长
北
作
业
分
公
司
政
策
变
动
或
该
项
目
预
算
费
用
下
一
年
度
调
整
取
消
,
则
招
标
方
有
权
终
止
续
签
或
通
过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确
定
中
标
人
]
7
、
合
格
服
务
商
资
格
条
件
要
求
:
(
1
)
服
务
商
须
是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登
记
注
册
,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能
力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具
有
律
师
事
务
所
执
业
许
可
证
。
服
务
商
须
为
长
庆
油
田
二
级
律
师
库
(
2
0
2
3
-
2
0
2
5
)
或
集
团
公
司
一
级
律
师
库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
(
2
)
财
务
要
求
:
企
业
财
务
状
况
良
好
,
提
供
近
一
年
度
(
2
0
2
1
年
或
2
0
2
2
年
)
财
务
报
表
(
含
资
产
负
债
表
、
利
润
表
、
现
金
流
量
表
)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或
财
务
专
用
章
。
(
3
)
信
誉
要
求
:
未
被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列
入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企
业
名
单
、
“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和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名
单
。
(
4
)
未
处
于
被
责
令
停
业
,
财
产
被
接
管
、
冻
结
、
破
产
状
态
,
有
独
立
签
订
合
同
的
权
利
和
良
好
履
行
合
同
的
能
力
。
(
5
)
如
响
应
单
位
有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
或
被
在
企
业
内
有
长
庆
油
田
公
司
员
工
及
其
亲
属
经
商
办
企
业
情
况
,
或
被
油
田
公
司
、
长
北
作
业
分
公
司
列
入
有
禁
入
或
清
退
等
违
规
失
信
行
为
的
,
不
得
参
与
本
项
目
。
(
6
)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谈
判
响
应
单
位
,
不
得
同
时
参
加
本
项
目
。
须
提
供
关
联
企
业
情
况
声
明
。
(
7
)
近
三
年
无
串
通
投
标
行
为
、
未
被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行
政
处
罚
停
止
投
标
行
为
、
无
严
重
违
约
行
为
、
未
发
生
重
大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
(
8
)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
8
、
谈
判
文
件
获
取
:
1
)
在
线
购
买
:
官
方
网
址
w
w
w
.
e
-
b
i
d
d
i
n
g
.
o
r
g
国
信
创
新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平
台
(
简
称
:
国
信
创
新
)
流
程
为
:
登
录
平
台
(
未
注
册
用
户
请
先
免
费
注
册
)
—
>
查
看
最
新
招
标
项
目
—
>
报
名
(
请
务
必
按
要
求
填
写
对
应
信
息
,
并
上
传
营
业
执
照
扫
描
件
、
法
人
代
表
授
权
书
或
单
位
介
绍
信
原
件
、
个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营
业
执
照
(
三
证
合
一
)
、
银
行
开
户
许
可
证
)
—
>
耐
心
等
待
审
核
—
>
审
核
通
过
后
,
在
线
支
付
文
件
费
—
>
下
载
谈
判
文
件
。
服
务
商
若
需
要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请
随
缴
纳
凭
证
上
传
一
般
纳
税
人
证
明
和
相
关
信
息
(
单
位
名
称
、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
地
址
、
电
话
、
开
户
行
及
账
号
)
,
信
息
需
加
盖
财
务
章
。
服
务
商
报
名
后
需
在
招
标
代
理
公
司
业
务
系
统
中
完
成
单
位
信
息
注
册
(
免
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