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未来科学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项目造价咨询】校内磋商邀请书
校
内
磋
商
邀
请
书
吉
林
大
学
未
来
科
学
国
际
合
作
联
合
实
验
室
项
目
造
价
咨
询
采
购
项
目
的
潜
在
供
应
商
应
在
国
信
e
采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平
台
(
h
t
t
p
:
/
/
w
w
w
.
e
-
b
i
d
d
i
n
g
.
o
r
g
)
获
取
采
购
文
件
,
并
于
2
0
2
3
年
3
月
2
9
日
9
点
0
0
分
(
北
京
时
间
)
前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
1
.
项
目
编
号
:
J
L
U
-
W
T
2
3
0
1
3
、
采
购
编
号
:
G
X
C
Z
-
A
1
-
2
3
6
8
0
0
1
1
2
.
项
目
名
称
:
吉
林
大
学
未
来
科
学
国
际
合
作
联
合
实
验
室
项
目
造
价
咨
询
3
.
预
算
金
额
:
8
0
2
0
0
0
.
0
0
元
4
.
工
程
概
况
:
吉
林
大
学
未
来
科
学
国
际
合
作
联
合
实
验
室
项
目
建
设
7
栋
建
筑
,
总
建
筑
面
积
2
9
3
0
0
.
0
0
㎡
,
其
中
:
1
#
基
础
科
研
楼
1
4
4
0
0
㎡
(
地
上
1
2
0
0
0
㎡
,
地
下
2
4
0
0
㎡
)
、
2
#
测
试
中
心
楼
3
6
0
0
㎡
、
3
#
先
进
制
造
楼
4
4
0
0
㎡
(
地
上
2
0
0
0
㎡
,
地
下
2
4
0
0
㎡
)
、
4
#
协
同
创
新
楼
3
2
0
0
㎡
、
5
#
博
士
后
和
专
家
学
术
综
合
楼
3
5
0
0
㎡
、
气
瓶
用
房
1
0
0
㎡
、
门
卫
1
0
0
㎡
,
配
套
建
设
场
内
道
路
、
供
电
、
给
排
水
、
采
暖
、
消
防
、
通
讯
、
燃
气
以
及
绿
化
等
工
程
。
建
设
期
2
6
个
月
,
项
目
总
投
入
约
2
3
7
9
4
.
8
3
万
元
。
5
.
服
务
范
围
与
要
求
: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编
制
;
配
合
监
理
单
位
、
施
工
单
位
、
建
设
单
位
对
项
目
施
工
过
程
中
施
工
工
艺
较
复
杂
的
隐
蔽
工
程
进
行
适
时
跟
踪
与
确
认
,
以
作
为
工
程
结
算
的
依
据
;
为
工
程
项
目
中
的
增
项
、
设
计
变
更
、
现
场
签
证
类
项
目
给
予
价
格
上
的
分
析
与
参
考
;
据
甲
方
要
求
随
时
到
现
场
配
合
设
计
、
施
工
、
监
理
、
管
理
等
单
位
解
释
清
单
项
目
内
容
。
4
.
1
工
程
量
清
单
、
招
标
控
制
价
及
招
标
技
术
文
件
编
制
等
应
做
到
科
学
、
合
理
合
法
、
数
据
准
确
可
靠
;
4
.
2
工
程
咨
询
单
位
采
用
的
技
术
规
范
标
准
应
符
合
国
家
和
地
方
现
行
标
准
与
规
范
的
要
求
;
4
.
3
多
个
团
队
同
步
进
行
工
作
;
4
.
4
本
项
目
不
得
转
包
。
6
.
服
务
时
间
: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至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结
束
,
工
程
量
清
单
、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编
制
于
1
5
日
内
完
成
。
7
.
服
务
地
点
:
吉
林
大
学
。
8
.
付
款
方
式
:
工
程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一
次
性
结
清
。
9
.
成
交
供
应
商
数
量
:
1
家
。
1
0
.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参
加
。
1
1
.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要
求
:
1
1
.
1
满
足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
(
1
)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
2
)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
3
)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须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
4
)
具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
5
)
参
加
本
次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
6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1
1
.
2
落
实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需
满
足
的
资
格
要
求
:
无
。
1
1
.
3
本
项
目
的
特
定
资
格
要
求
:
(
1
)
供
应
商
须
是
具
有
独
立
的
法
人
资
格
的
企
业
或
其
他
组
织
,
在
人
员
、
设
备
、
资
金
等
方
面
具
有
相
应
的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能
力
。
(
2
)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具
备
一
级
注
册
造
价
师
资
格
、
相
关
专
业
高
级
及
以
上
职
称
,
且
为
本
单
位
在
职
人
员
。
(
3
)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人
员
要
求
应
满
足
强
制
性
标
准
人
员
要
求
:
专
职
从
事
工
程
造
价
专
业
工
作
人
员
不
少
于
6
人
(
土
建
、
电
气
、
水
暖
专
业
各
2
人
)
,
至
少
2
个
团
队
,
其
中
取
得
一
级
注
册
造
价
师
注
册
证
书
的
不
少
于
2
人
(
土
建
、
安
装
各
1
人
)
。
提
供
所
有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人
员
的
近
一
年
及
以
上
缴
社
会
保
险
凭
证
(
缴
社
会
保
险
凭
证
要
求
自
购
买
磋
商
文
件
月
份
前
一
年
及
以
上
)
。
(
4
)
近
三
年
(
2
0
2
0
年
至
2
0
2
2
年
)
经
会
计
事
务
所
审
计
的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
企
业
财
务
状
况
良
好
、
资
金
运
转
正
常
、
无
亏
损
(
2
0
2
2
年
审
计
报
告
未
出
者
,
则
提
供
2
0
1
9
年
-
2
0
2
1
年
审
计
报
告
)
;
成
立
不
足
三
年
的
,
提
供
自
成
立
年
份
至
2
0
2
2
年
的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告
。
(
5
)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
不
得
同
时
参
加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
为
本
项
目
提
供
整
体
设
计
、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
检
测
等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
不
得
再
参
加
本
项
目
投
标
。
(
6
)
被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
w
w
w
.
c
r
e
d
i
t
c
h
i
n
a
.
g
o
v
.
c
n
)
中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失
信
主
体
的
供
应
商
;
被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w
w
w
.
c
c
g
p
.
g
o
v
.
c
n
)
列
入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中
被
财
政
部
门
禁
止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供
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