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衬砌台车框架协议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中
铁
二
十
二
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衬
砌
台
车
框
架
协
议
采
购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第
5
7
号
招
标
人
:
中
铁
二
十
二
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北
京
中
铁
天
瑞
机
械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资
金
来
源
:
企
业
自
筹
1
.
项
目
概
况
及
招
标
范
围
北
京
中
铁
天
瑞
机
械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拟
开
展
通
用
衬
砌
台
车
设
备
框
架
协
议
采
购
招
标
工
作
,
经
评
审
确
定
入
围
的
供
应
商
将
与
中
铁
二
十
二
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招
标
人
)
签
署
“
中
铁
二
十
二
局
2
0
2
3
年
度
衬
砌
台
车
采
购
框
架
协
议
,
招
标
编
号
:
C
R
1
2
-
2
0
2
3
-
2
4
3
0
9
9
-
5
7
”
,
中
铁
二
十
二
局
所
属
单
位
、
直
管
项
目
部
采
购
设
备
时
,
将
在
中
铁
二
十
二
局
2
0
2
3
年
度
衬
砌
台
车
框
架
协
议
采
购
目
录
对
应
的
入
围
供
应
商
中
选
择
。
参
加
本
次
招
标
的
设
备
制
造
商
(
以
下
简
称
投
标
人
)
应
按
照
招
标
公
告
的
要
求
报
名
登
记
和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
框
架
协
议
采
购
招
标
相
关
信
息
均
以
"
中
国
铁
建
设
备
采
购
网
"
(
e
c
e
.
c
r
c
c
.
c
n
)
的
发
布
为
准
。
招
框
架
协
议
采
购
范
围
:
1
2
m
衬
砌
台
车
/
2
0
台
(
具
体
型
号
按
照
实
际
采
购
执
行
,
此
次
招
标
规
格
型
号
暂
定
为
:
1
2
m
)
2
.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2
.
1
应
在
“
中
国
铁
建
设
备
采
购
网
”
(
e
c
e
.
c
r
c
c
.
c
n
)
完
成
注
册
。
2
.
2
同
品
牌
设
备
生
产
商
只
能
授
权
唯
一
代
理
商
参
与
投
标
(
如
遇
多
家
报
名
,
以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汇
款
底
单
时
间
先
者
为
准
)
。
若
同
时
出
现
两
个
或
多
个
合
法
投
标
人
时
,
招
标
人
和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有
权
全
部
拒
绝
其
参
与
本
项
目
工
作
。
2
.
3
信
誉
要
求
:
不
在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企
业
名
单
中
;
不
在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
的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内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不
在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
的
限
制
消
费
人
员
名
单
内
;
不
在
现
行
《
中
国
铁
建
合
作
方
警
示
名
录
》
中
的
。
2
.
4
质
量
保
证
及
许
可
:
所
投
标
的
设
备
制
造
商
须
具
有
有
效
的
(
须
为
在
有
效
期
内
且
经
年
审
的
)
I
S
O
9
0
0
0
系
列
或
等
同
效
力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
特
种
设
备
须
提
供
特
种
设
备
制
造
许
可
证
。
2
.
5
未
与
中
国
铁
建
发
生
过
诉
讼
、
仲
裁
及
其
他
争
议
,
经
认
定
不
存
在
影
响
本
项
目
合
同
/
协
议
签
订
和
义
务
履
行
的
悬
而
未
决
或
可
能
要
提
起
的
诉
讼
、
仲
裁
或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其
他
程
序
或
政
府
调
查
。
3
.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3
.
1
发
售
招
标
文
件
时
间
:
2
0
2
3
年
5
月
1
1
日
-
2
0
2
3
年
0
5
月
3
1
日
上
午
9
:
0
0
-
1
1
:
0
0
,
下
午
1
3
:
3
0
—
1
7
:
0
0
(
节
假
日
除
外
)
。
3
.
2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流
程
及
方
式
:
(
1
)
投
标
人
账
户
直
接
汇
款
至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不
接
受
现
金
和
个
人
形
式
汇
款
。
帐
户
名
称
:
北
京
中
铁
天
瑞
机
械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行
: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万
柳
支
行
帐
号
:
8
1
1
0
7
0
1
0
1
2
9
0
2
4
8
3
1
9
8
(
2
)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发
送
邮
件
:
c
r
c
c
w
y
q
@
1
6
3
.
c
o
m
(
邮
件
主
题
请
注
明
投
标
人
名
称
、
招
标
编
号
和
项
目
名
称
,
如
:
X
X
公
司
购
买
X
X
编
号
X
X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
,
邮
件
须
包
含
如
下
内
容
:
A
.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汇
款
凭
证
。
B
.
本
公
告
附
件
1
-
标
书
购
买
记
录
表
,
须
提
供
W
o
r
d
可
编
辑
版
与
签
章
扫
描
版
。
C
.
本
公
告
附
件
2
-
授
权
委
托
书
。
D
.
受
托
人
身
份
证
明
扫
描
件
。
(
3
)
在
国
信
e
采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平
台
(
h
t
t
p
:
/
/
w
w
w
.
e
-
b
i
d
d
i
n
g
.
o
r
g
/
)
完
成
注
册
报
名
。
(
4
)
完
成
上
述
流
程
后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将
发
送
招
标
文
件
至
投
标
人
邮
箱
。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现
场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
如
办
理
纸
质
招
标
文
件
快
递
,
快
递
费
以
“
到
付
”
的
形
式
结
算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不
对
快
递
过
程
中
的
遗
失
负
责
。
3
.
3
本
次
招
标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
资
格
后
审
的
方
式
,
招
标
人
不
组
织
投
标
预
备
会
。
3
.
4
澄
清
及
答
疑
:
投
标
人
有
需
招
标
人
澄
清
的
问
题
,
需
在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