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德水厂源水管道二期工程项目不可避让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论证报告编制】磋商公告
合
德
水
厂
源
水
管
道
二
期
工
程
项
目
不
可
避
让
生
态
空
间
管
控
区
域
论
证
报
告
编
制
磋
商
公
告
国
信
招
标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受
射
阳
水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对
“
合
德
水
厂
源
水
管
道
二
期
工
程
项
目
不
可
避
让
生
态
空
间
管
控
区
域
论
证
报
告
编
制
”
项
目
进
行
竞
争
性
磋
商
方
式
采
购
,
潜
在
供
应
商
应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获
取
采
购
文
件
,
并
于
2
0
2
3
年
0
5
月
0
9
日
1
4
点
0
0
分
(
北
京
时
间
)
前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
一
、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1
.
1
项
目
名
称
:
合
德
水
厂
源
水
管
道
二
期
工
程
项
目
不
可
避
让
生
态
空
间
管
控
区
域
论
证
报
告
编
制
1
.
2
项
目
编
号
:
G
X
C
Z
-
C
-
2
3
7
2
0
0
6
4
1
.
3
采
购
人
:
射
阳
水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
.
4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国
信
招
标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
5
采
购
预
算
:
3
0
万
元
。
1
.
6
采
购
范
围
:
论
证
报
告
应
包
括
(
但
不
限
于
)
以
下
内
容
:
①
分
析
项
目
涉
及
生
态
空
间
管
控
区
域
类
型
情
况
;
②
分
析
项
目
涉
及
生
态
空
间
管
控
区
域
的
政
策
符
合
性
;
③
分
析
项
目
建
设
的
合
规
性
与
必
要
性
;
④
涉
及
生
态
空
间
管
控
区
域
不
可
避
让
论
证
分
析
;
⑤
涉
及
生
态
空
间
管
控
区
域
的
影
响
及
保
护
措
施
等
内
容
;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评
审
不
可
避
免
生
态
空
间
管
控
区
域
论
证
报
告
需
要
的
其
他
资
料
。
1
.
7
服
务
期
限
:
自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至
论
证
报
告
通
过
有
关
部
门
审
批
之
日
止
。
二
、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2
.
1
国
内
注
册
的
独
立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和
营
业
执
照
且
在
有
效
期
内
;
2
.
2
供
应
商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具
有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
(
提
供
证
书
扫
描
件
,
加
盖
公
章
)
2
.
3
供
应
商
具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关
材
料
;
(
提
供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一
年
内
至
少
一
个
月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及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证
明
材
料
;
磋
商
供
应
商
依
法
享
受
缓
缴
、
免
缴
税
收
、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提
供
证
明
材
料
)
2
.
4
供
应
商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的
证
明
材
料
;
2
.
5
供
应
商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必
须
未
被
列
入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
w
w
w
.
c
r
e
d
i
t
c
h
i
n
a
.
g
o
v
.
c
n
)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
税
收
违
法
黑
名
单
、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和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
网
站
(
w
w
w
.
c
c
g
p
.
g
o
v
.
c
n
)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
(
以
磋
商
小
组
现
场
查
询
结
果
为
准
)
2
.
6
供
应
商
须
具
备
近
一
年
(
2
0
2
2
年
)
经
过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或
者
审
计
机
构
审
计
的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或
提
供
银
行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三
个
月
内
开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
(
提
供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的
内
容
至
少
包
含
资
产
负
债
表
、
利
润
表
、
现
金
流
量
表
以
及
附
注
或
者
提
供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
2
.
7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
不
得
参
加
本
项
目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的
采
购
活
动
;
2
.
8
本
次
磋
商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响
应
。
三
、
获
取
采
购
文
件
3
.
1
购
买
的
时
间
:
2
0
2
3
年
0
4
月
2
8
日
0
9
:
0
0
至
2
0
2
3
年
0
5
月
0
9
日
1
4
:
0
0
3
.
2
售
价
:
人
民
币
5
0
0
元
,
磋
商
文
件
售
后
不
退
。
3
.
3
购
买
方
式
:
(
1
)
供
应
商
将
营
业
执
照
(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
购
买
文
件
登
记
表
、
授
权
委
托
书
(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发
送
至
邮
箱
:
7
4
5
5
8
5
7
@
q
q
.
c
o
m
,
报
名
成
功
后
获
取
磋
商
文
件
。
(
2
)
特
别
说
明
:
供
应
商
在
购
买
磋
商
文
件
前
,
请
提
前
在
国
信
招
标
集
团
供
应
商
库
完
成
注
册
。
(
h
t
t
p
:
/
/
u
s
e
r
.
g
x
z
b
.
c
o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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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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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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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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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
l
o
g
i
n
/
r
e
g
i
s
t
e
r
.
j
s
p
)
四
、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4
.
1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
2
0
2
3
年
0
5
月
0
9
日
1
4
点
0
0
分
。
4
.
2
递
交
地
点
: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新
城
科
技
园
国
际
研
发
总
部
园
2
栋
7
层
。
4
.
3
供
应
商
须
派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在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将
响
应
文
件
送
达
递
交
地
点
。
逾
期
收
到
或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响
应
文
件
恕
不
接
受
。
五
、
联
系
方
式
采
购
人
:
射
阳
水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地
址
:
射
阳
县
德
发
大
道
5
6
号
射
阳
水
务
公
司
联
系
人
:
李
成
熙
联
系
电
话
:
1
3
1
1
5
1
6
3
5
3
8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国
信
招
标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