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司六合分公司2023年电梯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南
京
市
公
司
六
合
分
公
司
2
0
2
3
年
电
梯
采
购
项
目
(
项
目
编
号
:
G
X
T
C
-
A
1
-
2
3
7
2
0
0
7
8
)
一
、
招
标
条
件
南
京
市
公
司
六
合
分
公
司
2
0
2
3
年
电
梯
采
购
项
目
招
标
已
具
备
公
开
招
标
条
件
,
招
标
项
目
资
金
来
自
企
业
自
有
资
金
,
招
标
人
为
南
京
市
烟
草
公
司
六
合
分
公
司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为
国
信
国
际
工
程
咨
询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现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
诚
邀
有
意
愿
、
具
备
资
格
条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参
加
投
标
。
二
、
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
2
.
1
招
标
范
围
:
南
京
市
烟
草
公
司
六
合
分
公
司
综
合
楼
电
梯
供
货
、
电
梯
安
装
及
保
修
期
间
的
维
修
保
养
服
务
,
以
及
与
之
相
关
的
所
有
工
作
(
含
电
梯
供
货
(
含
配
件
)
、
安
装
、
调
试
、
配
套
土
建
、
验
收
、
人
员
培
训
及
保
修
期
间
的
免
费
维
修
保
养
服
务
(
免
保
期
不
低
于
2
年
)
全
部
设
备
、
材
料
、
随
机
备
品
配
件
及
专
用
工
具
,
运
抵
买
方
工
地
现
场
,
负
责
安
装
、
调
试
,
直
至
建
设
单
位
及
项
目
所
在
地
政
府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共
同
验
收
合
格
,
获
得
项
目
所
在
地
政
府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颁
发
的
使
用
许
可
证
,
交
付
发
包
人
、
建
设
单
位
使
用
,
即
交
钥
匙
工
程
)
。
2
.
2
项
目
资
金
来
源
:
企
业
自
有
资
金
,
项
目
预
算
3
5
万
元
。
2
.
3
交
货
地
点
:
招
标
人
指
定
位
置
。
2
.
4
交
货
期
或
交
付
使
用
期
:
合
同
签
订
后
9
0
天
内
完
成
电
梯
的
供
货
、
安
装
、
调
试
、
验
收
,
正
式
通
电
以
及
取
得
项
目
所
在
地
政
府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颁
发
的
使
用
许
可
证
。
具
体
时
间
、
批
次
以
招
标
人
书
面
通
知
为
准
。
2
.
5
标
段
划
分
:
一
个
标
段
。
2
.
6
质
量
标
准
:
符
合
国
家
强
制
性
质
量
标
准
,
满
足
招
标
人
要
求
,
并
符
合
国
家
和
南
京
市
及
烟
草
行
业
现
行
有
关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要
求
,
一
次
性
验
收
合
格
,
并
取
得
项
目
所
在
地
政
府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颁
发
的
使
用
许
可
证
。
三
、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3
.
1
投
标
人
须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的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或
其
他
组
织
,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
①
投
标
人
为
法
人
的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②
投
标
人
为
其
他
组
织
的
需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
提
供
有
效
的
相
应
具
体
证
件
复
印
件
或
证
明
材
料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3
.
2
凡
是
在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
h
t
t
p
:
/
/
w
e
n
s
h
u
.
c
o
u
r
t
.
g
o
v
.
c
n
)
查
询
到
2
0
1
9
年
1
月
1
日
以
来
有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的
投
标
人
,
不
得
参
与
本
项
目
招
标
;
(
提
供
网
站
截
图
并
加
盖
公
章
)
3
.
3
按
照
苏
信
用
办
【
2
0
1
8
】
2
3
号
文
被
实
施
联
合
惩
戒
的
,
不
得
参
与
本
项
目
投
标
;
(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加
盖
公
章
)
3
.
4
投
标
人
被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
h
t
t
p
:
/
/
w
w
w
.
c
r
e
d
i
t
c
h
i
n
a
.
g
o
v
.
c
n
)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的
,
不
得
参
与
本
项
目
投
标
;
(
提
供
网
站
截
图
并
加
盖
公
章
)
3
.
5
投
标
人
提
供
下
列
承
诺
书
:
具
有
独
立
订
立
合
同
的
能
力
;
未
处
于
被
责
令
停
业
、
投
标
资
格
被
取
消
或
者
财
产
被
接
管
、
冻
结
和
破
产
状
态
;
没
有
因
骗
取
中
标
或
者
严
重
违
约
以
及
发
生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等
问
题
,
被
有
关
部
门
暂
停
投
标
资
格
并
在
暂
停
期
内
;
没
有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行
为
,
依
法
被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且
期
限
未
满
;
没
有
因
招
投
标
活
动
中
有
违
法
违
规
和
不
良
行
为
,
被
有
关
招
投
标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公
示
且
公
示
期
未
满
;
对
所
提
供
的
资
料
无
失
实
内
容
和
无
弄
虚
作
假
内
容
的
声
明
;
未
被
列
入
中
国
烟
草
总
公
司
、
江
苏
省
烟
草
公
司
存
在
行
贿
行
为
供
应
商
名
单
且
在
禁
入
期
的
(
以
下
简
称
“
名
单
内
禁
入
供
应
商
”
)
的
承
诺
;
名
单
内
禁
入
供
应
商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行
贿
人
没
有
担
任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承
诺
;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
提
供
承
诺
书
并
加
盖
公
章
)
3
.
6
特
定
资
质
(
1
)
投
标
单
位
所
投
产
品
的
制
造
商
具
备
有
效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制
造
许
可
证
(
电
梯
)
》
(
曳
引
式
客
梯
C
级
及
以
上
)
或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许
可
证
》
(
许
可
项
目
:
电
梯
制
造
(
含
安
装
、
修
理
、
改
造
)
许
可
子
项
目
:
曳
引
驱
动
乘
客
电
梯
;
(
2
)
投
标
单
位
应
具
备
有
效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许
可
证
》
C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
曳
引
驱
动
电
梯
)
或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许
可
证
》
(
许
可
项
目
:
电
梯
安
装
(
含
修
理
)
,
许
可
子
项
目
:
曳
引
驱
动
乘
客
电
梯
)
3
.
7
如
代
理
商
参
加
投
标
,
代
理
商
须
提
供
制
造
商
针
对
本
项
目
出
具
的
唯
一
专
项
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