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川庆鑫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朝阳七路生产科研中心公寓楼改造维修工程监理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咸
阳
川
庆
鑫
源
工
程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朝
阳
七
路
生
产
科
研
中
心
公
寓
楼
改
造
维
修
工
程
监
理
服
务
项
目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
项
目
编
号
:
G
X
C
Z
-
C
-
2
3
5
7
0
4
0
0
本
项
目
已
按
要
求
履
行
了
相
关
报
批
及
备
案
等
手
续
,
资
金
已
落
实
,
已
具
备
采
购
条
件
。
本
项
目
采
购
人
为
咸
阳
川
庆
鑫
源
工
程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
国
信
招
标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受
采
购
人
的
委
托
,
对
该
项
目
进
行
竞
争
性
谈
判
,
现
以
发
布
公
告
的
方
式
,
欢
迎
信
誉
优
良
、
符
合
相
应
资
质
的
服
务
商
参
与
本
项
目
的
谈
判
。
1
、
项
目
名
称
:
咸
阳
川
庆
鑫
源
工
程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朝
阳
七
路
生
产
科
研
中
心
公
寓
楼
改
造
维
修
工
程
监
理
服
务
项
目
2
、
项
目
编
号
:
G
X
C
Z
-
C
-
2
3
5
7
0
4
0
0
3
、
项
目
概
况
:
为
保
证
朝
阳
七
路
生
产
科
研
中
心
公
寓
楼
改
造
维
修
工
程
严
格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
执
行
施
工
设
计
、
保
证
施
工
质
量
,
拟
选
择
一
家
专
业
的
监
理
公
司
负
责
项
目
过
程
监
督
。
本
项
目
预
算
1
9
2
0
0
0
.
0
0
元
。
4
、
谈
判
范
围
:
咸
阳
川
庆
鑫
源
工
程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朝
阳
七
路
生
产
科
研
中
心
公
寓
楼
改
造
维
修
工
程
监
理
服
务
项
目
5
、
服
务
期
:
自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至
项
目
结
束
(
预
计
为
2
0
2
3
年
1
2
月
3
1
日
)
。
6
、
服
务
地
点
:
朝
阳
七
路
。
7
、
服
务
商
资
格
条
件
要
求
:
服
务
商
须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资
格
要
求
:
7
.
1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响
应
,
不
得
转
包
(
服
务
商
须
提
供
证
明
材
料
或
承
诺
书
)
;
7
.
2
服
务
商
须
是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在
国
内
注
册
的
具
有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的
独
立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提
供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
;
7
.
3
服
务
商
应
具
有
良
好
的
财
务
状
况
,
至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日
未
处
于
被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
财
产
被
接
管
、
冻
结
,
破
产
、
资
不
抵
债
状
态
,
未
进
入
清
算
程
序
,
或
被
宣
告
破
产
,
或
其
他
丧
失
履
约
能
力
的
情
形
;
须
提
供
近
三
年
(
2
0
2
0
至
2
0
2
2
年
度
(
成
立
日
期
晚
于
2
0
2
0
年
1
月
1
日
的
提
供
成
立
日
起
至
2
0
2
2
年
度
)
)
经
第
三
方
审
计
的
完
整
的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
包
括
审
计
报
告
、
资
产
负
债
表
、
现
金
流
量
表
、
利
润
表
及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等
)
;
7
.
4
服
务
商
近
三
年
(
自
2
0
2
0
年
0
1
月
至
本
项
目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日
)
被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h
t
t
p
:
/
/
w
w
w
.
g
s
x
t
.
g
o
v
.
c
n
/
)
列
入
“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企
业
名
单
”
、
被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
h
t
t
p
:
/
/
w
w
w
.
c
r
e
d
i
t
c
h
i
n
a
.
g
o
v
.
c
n
)
列
入
“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
的
不
得
参
加
此
次
谈
判
(
提
供
相
关
网
站
截
图
)
;
7
.
5
服
务
商
及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近
三
年
内
(
自
2
0
2
0
年
0
1
月
0
1
日
起
至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日
)
在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
网
站
:
h
t
t
p
s
:
/
/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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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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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u
.
c
o
u
r
t
.
g
o
v
.
c
n
/
)
无
刑
事
处
罚
、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
提
供
相
关
网
站
截
图
等
证
明
材
料
)
;
7
.
6
服
务
商
须
承
诺
近
三
年
(
自
2
0
2
0
年
0
1
月
0
1
日
起
至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日
)
在
中
国
石
油
及
其
所
属
单
位
无
任
何
质
量
问
题
;
未
出
现
质
量
、
安
全
、
环
保
事
故
;
未
出
现
欺
诈
、
贿
赂
等
违
法
、
经
营
诚
信
不
良
行
为
;
未
受
中
国
石
油
集
团
公
司
或
川
庆
钻
探
公
司
相
关
部
门
通
报
暂
停
或
取
消
供
货
资
格
(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或
承
诺
书
)
;
7
.
7
服
务
商
须
同
时
具
备
工
程
监
理
综
合
资
质
、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监
理
乙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
机
电
安
装
工
程
监
理
乙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
提
供
相
关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
;
7
.
8
服
务
商
近
三
年
(
自
2
0
2
0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至
日
)
应
至
少
具
有
2
项
监
理
合
同
金
额
在
人
民
币
1
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项
目
监
理
业
绩
,
时
间
以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为
准
(
须
同
时
提
供
合
同
、
发
票
及
发
票
查
验
截
图
(
查
验
网
站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全
国
增
值
税
发
票
查
验
平
台
h
t
t
p
s
:
/
/
i
n
v
-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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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i
.
c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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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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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x
.
g
o
v
.
c
n
/
)
,
否
则
不
予
认
可
)
;
7
.
9
服
务
商
针
对
本
项
目
拟
派
服
务
团
队
中
项
目
负
责
人
(
总
监
)
应
具
备
房
建
工
程
专
业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
近
三
年
(
自
2
0
2
0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至
日
)
应
至
少
具
有
1
项
施
工
项
目
监
理
业
绩
,
且
不
得
担
任
其
他
在
实
施
项
目
的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
须
提
供
负
责
人
(
总
监
)
身
份
证
、
劳
动
合
同
、
在
本
单
位
社
保
缴
纳
证
明
资
料
、
相
关
资
格
证
书
等
复
印
件
及
无
在
建
工
程
承
诺
书
等
)
;
建
筑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具
备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国
家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证
书
(
注
册
于
服
务
商
单
位
)
或
持
有
相
应
建
筑
类
专
业
中
级
及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
须
提
供
建
筑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身
份
证
、
劳
动
合
同
、
在
本
单
位
社
保
缴
纳
证
明
资
料
、
相
关
资
格
证
书
等
复
印
件
)
;
H
S
E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具
备
国
家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或
安
监
局
颁
发
的
H
S
E
资
格
证
书
(
须
提
供
H
S
E
监
理
工
程
师
身
份
证
、
劳
动
合
同
、
在
本
单
位
社
保
缴
纳
证
明
资
料
、
相
关
资
格
证
书
等
复
印
件
)
;
本
项
目
要
求
项
目
负
责
人
(
总
监
)
1
人
,
监
理
工
程
师
1
人
,
人
员
必
须
固
定
,
不
可
随
意
更
换
,
确
需
更
换
的
,
须
征
得
采
购
人
同
意
(
须
提
供
证
明
材
料
或
承
诺
书
)
;
7
.
1
0
服
务
商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
不
得
同
时
参
加
本
项
目
的
响
应
(
提
供
证
明
材
料
或
承
诺
书
)
。
8
、
谈
判
文
件
的
获
取
8
.
1
购
买
谈
判
文
件
时
间
:
2
0
2
3
年
0
7
月
1
1
日
上
午
9
:
0
0
至
2
0
2
3
年
0
7
月
1
4
日
下
午
1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