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吴忠卷烟厂2022年厂区原辅料库温湿度改造项目】招标公告
湖
南
中
烟
工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吴
忠
卷
烟
厂
2
0
2
2
年
厂
区
原
辅
料
库
温
湿
度
改
造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招
标
编
号
:
G
X
T
C
-
C
-
2
3
1
1
7
0
0
1
1
项
目
所
在
地
区
: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
吴
忠
市
一
、
招
标
条
件
本
湖
南
中
烟
工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吴
忠
卷
烟
厂
2
0
2
2
年
厂
区
原
辅
料
库
温
湿
度
改
造
项
目
已
审
批
/
核
准
/
备
案
机
关
批
准
,
项
目
资
金
来
源
为
其
他
资
金
1
0
0
%
自
筹
,
招
标
人
为
湖
南
中
烟
工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吴
忠
卷
烟
厂
。
本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
现
招
标
方
式
为
公
开
招
标
。
二
、
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
2
.
1
招
标
范
围
:
2
.
1
.
1
.
在
吴
忠
卷
烟
厂
原
辅
料
库
房
四
楼
安
装
2
台
(
东
、
西
库
各
1
台
)
超
声
微
雾
加
湿
装
置
,
确
保
环
境
相
对
湿
度
满
足
5
0
%
R
H
-
6
5
%
R
H
。
2
.
1
.
2
.
在
原
辅
料
库
一
楼
东
西
区
、
二
楼
东
西
区
、
三
楼
西
区
(
共
5
个
区
域
)
各
安
装
一
台
L
E
D
电
子
1
R
显
示
屏
并
将
平
均
湿
度
显
示
到
各
区
域
电
子
显
示
屏
上
,
在
原
辅
料
库
房
四
楼
东
西
区
(
共
两
个
区
域
)
各
安
装
一
台
L
E
D
电
子
1
R
显
示
屏
并
将
平
均
温
湿
度
显
示
到
各
区
域
电
子
显
示
屏
上
。
2
.
1
.
3
.
将
吴
忠
卷
烟
厂
已
建
9
台
超
声
微
雾
加
湿
器
(
原
辅
料
库
房
五
台
、
物
流
连
廊
四
台
)
的
平
均
湿
度
信
号
、
控
制
系
统
及
原
辅
料
库
房
四
楼
新
建
两
台
超
声
微
雾
加
湿
器
的
平
均
温
湿
度
信
号
、
控
制
系
统
集
成
至
吴
忠
卷
烟
厂
能
源
管
理
系
统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
技
术
标
准
及
要
求
》
。
本
项
目
1
个
标
段
,
需
要
1
家
供
应
商
。
2
.
2
实
施
地
点
:
湖
南
中
烟
工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吴
忠
卷
烟
厂
。
2
.
3
工
期
:
项
目
备
货
周
期
:
乙
方
应
在
合
同
签
订
后
3
0
日
内
完
成
本
项
目
所
需
所
有
材
料
的
备
货
,
在
甲
方
告
知
具
体
施
工
时
间
前
将
货
物
运
输
至
甲
方
现
场
;
项
目
施
工
工
期
:
乙
方
需
在
接
到
甲
方
通
知
后
2
0
日
内
完
成
项
目
施
工
,
如
因
甲
方
生
产
安
排
无
法
安
排
充
足
时
间
实
施
,
可
根
据
甲
方
要
求
分
步
实
施
。
2
.
4
质
量
标
准
:
满
足
甲
方
的
相
关
技
术
需
求
。
2
.
5
质
保
期
:
至
少
1
2
个
月
,
具
体
以
投
标
方
投
标
为
准
。
(
自
甲
方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计
算
)
2
.
6
本
项
目
设
置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含
税
)
:
4
2
4
2
4
1
.
4
8
元
(
大
写
:
肆
拾
贰
万
肆
仟
贰
佰
肆
拾
壹
元
肆
角
捌
分
)
三
、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湖
南
中
烟
工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吴
忠
卷
烟
厂
2
0
2
2
年
厂
区
原
辅
料
库
温
湿
度
改
造
项
目
的
投
标
人
资
格
能
力
要
求
:
3
.
1
投
标
人
是
在
中
国
境
内
办
理
了
工
商
注
册
的
能
够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独
立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3
.
2
投
标
人
提
供
由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2
0
2
2
年
度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及
财
务
报
表
,
财
务
报
表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
利
润
表
和
现
金
流
量
表
。
审
计
报
告
无
拒
绝
或
否
定
意
见
。
(
注
:
2
0
2
3
年
1
月
1
日
后
成
立
的
公
司
如
无
法
出
具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
可
不
提
供
,
但
相
应
评
分
项
不
计
分
。
)
3
.
3
投
标
人
须
提
供
其
开
户
银
行
在
开
标
时
间
前
3
个
月
内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或
由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征
信
中
心
提
供
的
《
企
业
信
用
报
告
》
,
《
资
信
证
明
》
或
《
企
业
信
用
报
告
》
无
不
良
记
录
。
3
.
4
投
标
人
为
法
定
代
表
人
亲
自
签
署
投
标
文
件
的
,
须
提
供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他
人
签
署
投
标
文
件
的
,
须
提
供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发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被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
3
.
5
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的
其
他
情
形
(
以
现
场
查
询
结
果
为
准
)
(
1
)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标
段
投
标
。
(
2
)
对
下
列
情
形
,
招
标
人
依
法
否
决
其
投
标
资
格
,
直
至
取
消
其
中
标
候
选
人
资
格
:
①
被
列
入
烟
草
行
业
和
湖
南
中
烟
不
良
行
为
供
应
商
,
且
在
禁
止
期
内
的
。
②
在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
被
列
入
“
严
重
失
信
主
体
名
单
”
,
且
在
有
效
期
的
;
在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网
站
,
被
列
入
“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企
业
名
单
(
黑
名
单
)
”
和
“
经
营
异
常
名
录
”
,
且
在
有
效
期
的
。
③
被
国
家
有
关
行
政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其
投
标
资
格
,
或
被
一
定
期
限
内
禁
止
参
与
新
采
购
活
动
的
。
④
通
过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
查
询
前
三
年
生
效
的
刑
事
判
决
书
、
裁
定
书
,
认
定
供
应
商
存
在
单
位
行
贿
行
为
,
或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存
在
行
贿
行
为
的
(
1
.
行
贿
认
定
数
额
在
1
0
0
万
元
以
内
,
行
贿
行
为
认
定
期
限
在
开
标
之
日
近
一
年
内
的
;
2
.
行
贿
认
定
数
额
在
1
0
0
(
含
)
-
5
0
0
万
元
,
行
贿
行
为
认
定
期
限
在
开
标
之
日
近
两
年
内
;
3
.
行
贿
认
定
数
额
在
5
0
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
行
贿
行
为
认
定
期
限
在
开
标
之
日
近
三
年
的
)
。
(
3
)
投
标
人
提
供
其
基
本
账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或
企
业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编
号
。
投
标
人
不
以
基
本
账
户
为
一
般
业
务
结
算
账
户
的
,
还
须
提
供
一
个
合
法
账
户
开
户
银
行
名
称
、
账
户
名
称
及
账
号
。
该
账
户
和
账
号
为
招
标
人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时
约
定
的
招
标
人
向
中
标
人
支
付
合
同
款
项
的
唯
一
账
号
(
所
提